□ 法治日報記者 王春

  □ 法治日報通訊員 苗圃

  現代社會,房產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資產之一,也是夫妻離婚時財產分割中容易引發爭議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為離婚糾紛的焦點,主要原因在于房屋價值巨大,往往占據夫妻財產的絕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資方式、產權登記、婚姻存續期間等多種因素都會影響最終的分割結果!斗ㄖ稳請蟆酚浾哌x取浙江省嘉興市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有關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過以案釋法,提醒公眾在面臨離婚房產分割時,如何更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貸

  離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與陸某(男)于2020年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橐銎陂g因生育問題產生矛盾,姚某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其中涉及一套陸某婚前購置的房產。該房產由陸某購置于2018年,總價167萬元,陸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萬余元,償還貸款17萬余元,婚后雙方共同償還貸款25萬余元。訴訟中,雙方確認該房產現值已增值至180萬元,陸某堅稱房產系個人財產,拒絕分割;姚某則主張婚姻期間共同還貸部分及相應增值應屬共有。

  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房產系陸某婚前個人購買且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故該房屋歸陸某所有,該房屋剩余貸款本息由陸某歸還。該房屋現作價180萬元,根據增值率公式、已償還貸款及利息以及婚后還貸部分折算后,陸某應補償姚某財產增值部分11萬余元。

  承辦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官提示,為減少矛盾糾紛,雙方可在婚前或婚內通過書面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明確約定房產屬于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登記方用獨立賬戶管理婚前財產,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個人財產償還貸款,避免與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記方設立專用賬戶儲存共同還貸資金,留存好共同還貸證據,爭取最大增值補償。

  婚前共購明確份額

  離婚分割依約而行

  張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過親戚牽線確定戀愛關系,于2013年11月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榍埃瑑扇斯餐鲑Y30余萬元首付款,購買了某市區一套二手房(含車庫一間)。該房產登記在張某、王某雙方名下,產權證載明:按份共有,張某占有份額為30%,王某占有份額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瑣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雙方矛盾較大,張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為分居狀態。2024年3月,張某向法院訴請離婚,并要求按照房產份額依法分割房產。

  嘉興市海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登記在兩人名下的房屋及車庫,產權證上載明張某占30%的產權份額,王某占70%的產權份額,此系張某和王某對案涉房產份額的約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確認?紤]到兩人分居后,該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從有利于生活穩定等角度考慮,該房產歸王某所有。經司法評估,該房產價值為120.5萬元。綜合以上情況,法院判決該房屋及車庫歸王某所有,王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給付張某該房產折價款36.15萬元。

  承辦法官表示,實踐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變化而對財產歸屬產生爭議,但因缺乏書面約定導致舉證困難。夫妻雙方在婚前通過書面協議或產權登記明確房產出資比例和份額,這種做法體現了現代婚姻關系中的理性態度,也為日后可能出現的財產分割提供清晰依據。通過書面協議或產權登記明確出資比例和份額,也能讓婚姻關系建立在更加坦誠、明晰的基礎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溫度,也需要規則的守護。

  婚前獨購婚后加名

  離婚分產綜合酌定

  俞某與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過相親相識,2022年2月登記結婚。婚后,周某將其婚前購買的房屋轉移登記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兩人因家庭瑣事產生糾紛,俞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并平均分配財產。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對案涉房產分割產生了較大分歧。周某認為案涉房屋為婚前財產,且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表示愿意適當補償俞某。

  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俞某與周某因生活瑣事矛盾較深,以致感情破裂,雙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關系,予以準許。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財產,周某于婚后為俞某“加名”系對個人財產的處分,該房屋現登記為共同共有,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至于雙方爭議的房屋分割比例,應當綜合考慮購房出資、婚姻存續時間、對家庭的貢獻等因素確定。綜合以上因素,考慮到購房款由周某所出,雖然雙方婚姻存續時間較短,但俞某婚后也積極為家庭付出了勞動,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產10%比例的折價款21萬元,剩余房屋貸款由周某負責償還。

  承辦法官表示,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將其個人所有的婚前財產變更為夫妻共同所有,該種給予行為一般是以建立、維持婚姻關系的長久穩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產利益為基礎。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妥善平衡雙方利益。本案中,購房款為周某所出,雙方結婚時間較短,但俞某婚后積極備孕也為家庭付出了勞動。因此,法院判決房屋歸周某所有,并酌定補償對方21萬元,既保護了周某的財產權益,也肯定了俞某對家庭付出的價值。

  父母全資贈與房產

  個人財產無需分割

  2018年12月,黃某(女)與陸某依法登記婚姻,婚后雙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雙方簽署離婚協議辦理離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黃某父親以其女名義購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該房產交易過程中,黃某作為買受人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其父通過銀行轉賬支付首付款21萬余元。此后,黃某父親每月固定將當月按揭款匯入黃某賬戶用于還款,并通過銀行轉賬備注明確注明“××小區房貸、僅贈與黃某”。在此期間,黃父還兩次為黃某提前償還本金共計78萬余元。其間,陸某從未匯款至該還款賬戶。

  離婚后,黃某在對上述房產辦理過戶時被告知,因該房產為婚姻存續期間購買,需要進行確權或陸某協助辦理。經多次催告,陸某均未予配合。無奈之下,黃某向法院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訴訟,請求確認案涉房產歸其個人所有。

  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本案中,雖然房產登記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黃某父親全額支付購房首付款和購房按揭貸款,且房產登記在其女兒的名下,且向黃某轉賬時均注明是用于歸還該房屋項下購房貸款并僅贈與黃某個人。綜合購房款來源、實際出資情況、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等因素,應認定為黃某個人財產。

  法院最終確認登記在黃某名下的房產系其個人單獨所有。

  承辦法官表示,本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能簡單地理解為要按照平分的原則進行分割,在財產出資完全來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確僅用于贈與其子女個人時,可在分割時將房屋判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審理中也會綜合考慮購房款來源、雙方對訴爭房產貢獻、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法定原則等因素來確定是否需要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最高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相關解釋

  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編輯:王丹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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